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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将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新闻】

发布时间:2021-05-28 16:53:48 阅读: 来源:干花厂家

五矿将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旅行车在德化水口翻下山崖追踪

本报讯 (记者吴毅君)2009年7月4日,一辆旅行车行至德化水口镇昆坂村往省委旧址地段下坡处时发生事故,车辆坠入100多米深的山谷中,造成车上人员9死3伤的悲剧(详见本报2009年7月5日报道)。距离事故发生4个多月后,泉州五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将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告到丰泽区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保险理赔金90万元。

日前,丰泽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支付给原告保险理赔金80万元。

五矿索赔保险金

原告五矿公司在起诉中称,2009年7月3日,该公司与福建精彩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旅行社”)签订了一份《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约定五矿公司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职工前往德化旅游,由旅行社安排并提供所有服务,如因旅行社导致五矿公司(员工)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同时在其提供给五矿公司的行程表中承诺“赠送旅行社责任保险10万元及旅游意外险10万元”。旅行社也向保险公司投了保。

五矿公司认为,由于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原告方9人死亡,应承担违约责任,死者生前投保的保险金应由旅行社和保险公司支付给合同的相对人(即五矿公司),但两被告均未及时与五矿公司理赔并给付保险金。为此,五矿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福建精彩旅行社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金90万元(旅游意外险10万元/人×9人=90万元)。

两被告各执一词

针对原告的起诉,旅行社认为,他们已就该旅游组团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成立且有效,因此保险公司理应履行保险赔付义务,并请求法庭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本案另一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五矿公司与旅行社签订的《国内旅游组团合同》以及旅行社出具的行程表均与保险公司无关,该合同的效力以及关于赠送保险的承诺均不能约束保险公司;其次,保险公司认为旅行社未向保险公司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同时保险公司和五矿公司也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侵权关系,五矿公司无权向保险公司主张支付任何保险理赔金。

保险公司被判支付理赔金

法院认为,旅行社组织的本次旅游团成员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仅限于旅行期间,因此保险公司这一确认行为应视为其对整个旅行期间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追认,保险期间应包括整个旅行期间,因此,虽然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公司确认之前,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仍应承担保险责任。被告人保险公司认为旅行社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要求保险公司出具保险确认函,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旅行社也予以否认,对此法院不予确认。

法院认为,原告五矿公司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有权对被告保险公司提起本案保险事故中除小付(化名)以外的8名死者的保险索赔诉讼,被告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向原告支付8名死者的意外死亡理赔金80万元。对于本案保险事故中的死者小付,原告未能提供其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资料以及授权委托情况,因此其与小付的亲属签订的《协议书》真实性和有效性无法予以认定,对其请求两被告支付因小付死亡的保险理赔金的要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泉州五矿集团公司保险理赔金80万元;驳回原告对被告福建精彩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憨鼠责编: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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